一、离婚是否必须要有冷静期
在离婚程序中,是否需要设立冷静期,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在人民法院处理离婚事务时,如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可设立为期一个月的冷静期。
若双方选择通过协议离婚途径解决问题,则应规定一个月的冷静期。
在此期间,双方均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证书申请;
否则,将被视作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其次,若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只需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果,便可直接作出离婚判决,无需设立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是否必须要有一个月冷静期
在此所阐述的是,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有规定的较长时间—冷却期,而在起诉离婚程序则无需这一步骤。
具体来说,以下是相关规定流程:
1.夫妻双方若存在协商并自愿离婚意愿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
2.自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且向申请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那一日开始,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离婚的情况发生,可向受理此离婚登记申请之婚姻登记机关声明撤回其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述的“申请”并非单指首次提请,而是包括在此日期前的所有递交申请。
3.在经过上述的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同样是在第三十日内,双方应当联名到先前申请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请求颁发离婚证书。
若经该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确认各方面过户条件均已达标,将核发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是否必须要有冷静期”,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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