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什么情况下监视居住不拘留
在如下情况中,可依法对相关人士实行监视居住:
(1)若被羁押者已达到法定的羁押期限且该案仍未审结完毕,为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实施监视居住的措施;
(2)如果此类人员是生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则也应考虑其实际困难而执行监视居住;
(3)从案件的特殊性质或审理此案所需的角度出发,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4)对于已经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也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并执行监视居住;
(5)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士,同样应考虑其身体状况而执行监视居住。
《刑法》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在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扣押财产
依照合约之规定,若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拥有的财产实行所有权占有,而后者未在合约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应付款项的义务,前者有权依法临时留置该债务人为保障自身权益而设的财产。
其次,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自愿提供某一特定之财产作为其清偿债务的抵质押品的前提下,如若债务人未能按照契约之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此时即可相应地执行抵押权,以抵押资产的市场价值,优先变现其自身主张的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监视居住不拘留”,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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