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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只盖公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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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3 · 1901人看过
导读:股权转让协议仅加盖公章不足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股东变更须向工商部门登记并提供完整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这是法律规定的要式合同。此类合同即便双方达成一致,未经双方法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也不能视为生效成立。
股权转让协议只盖公章生效

一、股权转让协议只盖公章生效

关于股东变更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同时还需提供完备的公司信息以备变更所需。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在面临股权变更时,必需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道,股权转让协议书是一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式合同。

此类被视为书面形式的要式合同,即便当事人已经就合同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若未得到双方法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的确认,也无法判定该合同已经正式生效并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股权转让协议能撤销吗

股权转让协议是具有可撤销性的一种法律文书,然而,若欲行使该权利,必须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首先,协议乃是在存在重大误解的前提下而订立;

其次,协议的签订源于某一方或第三方采取的强制、欺骗等手段的影响;

再者,签署协议之际,一方利用了对方所处困境,缺少明智判断力等特殊情形,并导致协议明显不公。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权转让协议只盖公章生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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