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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要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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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3 · 2179人看过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转让时,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在建建筑物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要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相关内容,抵押权在执行过程中,固有的属性决定其必须伴随着债权的转让进行,且不能分离单独转让或者用作其他债权的担保工具。

当债权得以转让时,相应地,其所附带的担保抵押权也应随之一并转让,但在法律法规或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约定的情况除外。

此外,对于尚处于建设阶段的建筑物抵押,则需进行明确的抵押登记手续。

当备案登记完成后,抵押权才能正式生效。

关于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行为,若未曾向债务人履行告知义务,那么这样的转让对债务人均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同样地,无论何种原因,债权转让通知的发出都不能随意撤回,只有经过受让人本人的书面同意除外。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也会随着转让

作为债权随行之权利,抵押权亦得随之转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不应脱离债权本身孤立存在或用作他项债权的保证书

当债权发生转让时,作为构成此债权保护屏障的抵押权也应进行相应的变动,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则例外。

按照严谨的法律理论,抵押权与主债权相伴而生,不可分离单独转让,因此根据抵押权所秉承的从属性原则,它唯一的可行做法就是与主债权一同发生转移。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要办理变更登记”,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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