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私了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在我国,职工因公受伤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进行赔偿解决,这被称为“工伤私了”。
这类私下达成的协议其实是受到我国劳动法规保护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雇主享有与员工和解的权利,并且这个权利的行使必须在符合国家安全规章制度的前提之下完成。
然而,若用人单位在未向有关部门如实申报、未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便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这样的行为无疑是逃避劳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严重破坏了国家劳动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同时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二、工伤私了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应
对于工伤事故所涉及的私了解决方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需要就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现有情况来看,存在以下三类常见情况:
首先,当工伤事故发生之后,若用工方未能主动向上属管理机关报告且亦无向劳动保护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之时,那么在此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由于这种行为实际上构成瞒报,逃避了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从而破坏了国家关于劳动安全的制度设立,对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造成恶劣影响,且违反了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及禁止性条款。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此类协议应当被判定为自始无效。
其次,当工伤意外发生之后,若用人单位能够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且同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则在这样的背景下达成的私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原因在于,劳动法规赋予企业和员工拥有自行协商解决问题的权利,这样的权利只有在遵循国家安全劳动制度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施。
最后,当工伤事故发生之后,若用人单位能够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且同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则在这样的环境下签订的赔付协议,尽管其赔付金额可能低于法定工伤经济待遇水平,但仍然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
在申请变更或撤销之前,该协议仍应视为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私了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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