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医务机构正常运转的工作秩序以及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其次,该罪在客观层面上的表现形式为严重违反医疗职业道德和职责规定,导致接受诊疗服务的患者不幸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健康损害的行为;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定的从业人群,即已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际从事医疗活动中发生违规操作的医务工作者;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犯罪心态为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对于患者的伤亡结果存在重大的业务疏忽。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区别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所谓“医疗事故罪”,主要是指那些在执业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工作者,因为其不当行为而致使就诊患者夭亡,或是对就诊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的情况。
而相较之下,“医疗差错”则泛指医务职员在诊疗护理工作当中,可能会发生的一些违反规程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方面的管理失误或技术疏忽,但是,这些疏忽并没有对就诊病患带来生命丧失、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并引起功能障碍等不良影响的事件。
按照病因学角度进行区分,它们又可以被细化为“医疗责任差错”以及“医疗技术差错”两大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显然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即造成的结果大不相同。
具体来说,医疗责任差错并未对就诊病患带来诸如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进而引发功能障碍等恶劣后果;
反之,医疗差错则必然引起就诊患者生命或健康遭受严重伤害的悲剧。
因此,当我们遇到因为医疗责任人严重不负责任,从而导致医疗差错时,不应将之归结为医疗事故罪来予以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