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无效民事行为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涉及到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
2.以虚构、捏造或者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属于无效。
3.那些违背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是无效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应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民法典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包括什么
复审中予以废除的婚姻行为,其所涵盖的内容涵盖了由于遭受胁迫而缔结之婚约以及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未能向对应方真实地揭示自身身患重大疾病的情况。
至于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则主要包括了已经缔结婚姻的双方再度缔结婚姻(重婚)、由法律明文禁止缔结婚姻之亲缘关系出现这两种情况,此外还包括在婚前被医疗机构认定为不宜缔结婚姻的法定疾病,但却在婚后仍未得到康复治疗的婚姻以及在未达到法定最低婚龄标准时便缔结以结婚为目的之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无效民事行为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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