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刑一年可以减刑吗
若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满一年后,通过认罪伏法和积极表现赢得了立功机会,亦可获得相应的减轻处罚。
然而,减刑后所剩的刑期不能小于原始刑期的一半。
同时,对于那些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只要他们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狱法规,努力接受教育改革并真诚悔过,或者展现出立功表现,便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判刑一年可以保释出来吗,规定是什么
在司法程序中,经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判处为期一年的有期徒刑的罪犯已不再涉及到保释的可能性。
保释乃是一项强制性措施,仅仅在案件尚未进入审判阶段时,才被视为合法且可行的法律概念。
既然罪犯已经经受过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那么是否能够保释的问题也就自然而然地消失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予以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出现;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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