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抵押的房产如何办理居住权
在房屋设定抵押之后,抵押方仍可设置其居住使用权。居住权乃属于房产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然而在此过程中,设置居住权绝不可破坏房屋本身的价值,且该权利不得凌驾于已经进行了法定注册的抵押权之上。关于居住权的设定,原则上系属无偿性质,但如若各方当事人之间另有特别约定,则应从其约定。原则上,任何欲设置居住权的行为,均需向相关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居住权登记。申请登记之时,即为居住权正式设立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已经抵押的房屋可以用来还债吗
已办理抵押登记之房产可作为债务偿还的财产来源,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应先确保对抵押担保的债权予以充分保障并得以全部偿还,然后再处理其余的债务问题。
在抵押期限内,抵押人拥有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抵押人选择将房产进行买卖时,必须事先通知抵押权人,而且房屋交易所得的款项需首先用于偿还抵押债项,待抵押债项得到妥善解决之后,方能考虑清偿其他类型的债务。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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