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关于如何界定挥霍共同财产的情形,以下几种方式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一是对共同到期债权的消极处理;二是通过恶意低价售卖财产或恶意高价购买财产的手段来减少或增加共同财产价值;三是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共同财产损失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如果被证明存在,那么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受害方有权要求该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此外,如果在离婚之后才发现有此类行为,也可以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怎么算
根据法律规定,如配偶一方有过度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之举,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夫妻双方所共享的财产,其中任何一方原则上未经对方明确同意而任意挥霍夫妇两人的共同产权,便构成了对对方财产处置权的侵犯。
共同拥有着财产的当事方应该对其共同所有的财富享受共同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在共同拥有的财产未被解除共有之前,若部分投资人私自随意处置共有资产,通常情况下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对于因此给其他投资人带来的损失,应当由擅自处置公有财产的那个人负责赔偿补偿。
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通常是予以拒绝的,除非出现以下提交特殊理由并不会损害到债权者利益的特殊情形:
存在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的。
综上所述,如果配偶一方有过度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之举,另一方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公正的分割处理。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财产分割后,发现对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行为。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自身利益的,可以在发现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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