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确定,需遵循以下条件:
(1)并非有效合同中的承包人,而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关于实际施工人的称谓,直接称之为施工人。
(2)该承包人存有违法行为,即并未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且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尽管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然而由于其实际参与了施工活动,因此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4)该承包人与上位承包人(如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人)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若属于上位承包人的下属部门或受雇佣、委托代理人员,则不得被视为实际施工人。
针对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实际施工人应优先向合同相对方(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益。当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时,首先应向与其签订合同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提出诉求,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益的主要途径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也有权将发包人作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当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益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的当事人。而发包人仅需在拖欠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为了便于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基本因素:
1.其必须是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承包商。
在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关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实际施工人”这个概念,而是直接称之为“施工方"。
2.其必须是未经许可的承包商。
这类承包商并未获得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背了我国《建筑法》以及《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等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
3.尽管他们与发包方之间不曾缔结过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他们实际参与了建设工作,从而与发包方建立了事实上的权益和义务关系。
4.他们必须与上家承包商(即非法转包商或违法分包商)并非劳务合作关系。
若是作为上述承包商的下属机构或受雇佣、代理的人员,那么便不能被定义为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收取工程款项的途径主要包括:
1.首先,实际施工人应该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转包商或违法分包商索求权利。
当实际施工人决定发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项时,需要首先将转包商或违法分包商列为被告,这便是实际施工人主张自身权益的主要路径和方向。
2.其次,实际施工人也可以直接将发包方作为被告进行起诉。
若实际施工人以发包方作为诉讼对象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以接纳。
在此基础之上,法院可以批准转包商或违法分包商成为案件的协审方。
发包方仅需对超出应付款项部分向实际施工人负有法律责任。
3.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过程,人民法院有权批准将转包商或违法分包商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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