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能否在本人不知情情况下买了社保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对劳动关系的非法伪造。作为权益受损方,您有权向社保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要求相关用人单位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待社保关系得以成功解除之后,与之相对应的缴费记录也将随即被予以注销。
此外,您亦可寻求与为您缴纳社保费用的相关单位取得联系,以便共同协商解决此项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能裁减人员的情形是怎样的
在满足以下情况之一时,用人单位有权进行人员的精简和削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强行重组或整顿的;
2.生产运营过程中遭遇严重的困境乃至举步维艰的;
3.企业需要施行大规模转产、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性创新以及改变现有的经营模式,经过对劳动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改与整理之后,仍然发现存在冗余劳动力的;
4.基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显著变故,导致劳动合同难以持续下去的其它原因。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用人单位能否在本人不知情情况下买了社保”,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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