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什么
所谓侵权行为,特指针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进行侵害,且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首先必须考虑到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才得以成为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其次,损害事实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它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失,亦涵盖对私人财产的破坏以及对非财产性权益的侵犯;
第三,因果关系贯穿于整个侵权行为过程中,其实质就是探究特定损害后果究竟是否为行为人行为的必然产物;
最后,需要确认的是,行为人在主观意识层面是否存在过失——过失是构成侵权行为的主观元素之一,它体现出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然而,对于特殊侵权行为而言,它们则须依据法律专门设定的具体要件来审理,通常情况下无需考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是直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类行为属于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往往与责任人乃至与其有关联的其他行为或事件共同构成,因此在责任承担方面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关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1.被侵权人为自身行为或过失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2.受害者有主观恶意,对他人财产或人身实施了有害行为;
3.当第三方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应有该第三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所带来的损害;
5.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正当防卫措施造成的损害,此时实行正当防卫的当事人依法享有免于承担责任的权利,但必须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此项权利;
6.对于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发险情的当事方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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