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地受伤老板不管应该找哪个部门
若您在工地遭受了伤害而雇主不予理会,那么此时应当寻求劳动部门下属的劳动监察大队的帮助。事故发生后,需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事件详情,并进行详细的问询记录,以确保能够明确证实农民工是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作业时受到了伤害。借助这种报告和问询的方式,有助于保存相关的证据,从而为未来的维权行动提供有力的支持。倘若雇主仍不予理睬,您也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投诉,该机构将会对此展开深入调查,并竭力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地受伤老板不与赔偿要怎么办
倘若在建筑工地上遭受职业损害,相关用人单位须及时在受伤事故发生后不超过30天内,向所归属区域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如若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提交工伤申请,则受伤者或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评定为职业病之日计起的第一个整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属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
一旦确认工伤,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赔偿责任,受伤者有权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所需款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地受伤老板不管应该找哪个部门”,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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