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约定保证方式属于什么保证
在未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方式将被默认为一般担保形式。当当事人签署保证合同之时,他们有权利自主选择所需的保证方式,无论是选择担保责任较轻的一般保证,抑或是选择担保责任相对繁重的连带责任保证,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做出合理决定。但在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若未能就保证方式达成共识,甚至约定含糊不清、不够清晰明确,那么此时保证人须依照一般保证之相关规定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未约定保证方式怎样承担保证责任
若在保证合同时,保证人没有就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或承诺,则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原则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而若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的条款中特别指出,只有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才需要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情况则属于一般保证。
一般的保证期间内,如果主合同出现争议但未经过合法的审判程序或仲裁机构裁决,并且也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使得债务人仍然无法履行其所有的债务义务之前,那么保证人便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
然而,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例外:
首先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未能提供任何资产以便执行;
其次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第三种情况是,债权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已无法满足全部债务要求或者失去了履行债务的能力;
最后一个例外是,保证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了上述保证责任的相关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未约定保证方式属于什么保证”,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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