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后还会被判刑坐牢,保证金会退吗
倘若取保候审期间被判定有罪并需服刑,则必须返还所缴纳的保证金。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案件具备了采取更具强制力措施的合理理由,即可签发逮捕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反之,如不满足采取更强有力措施的标准,则应解除其相应的人身自由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限制或侵犯。取保候审的执行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在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需遵守“应召即来”的规定。取保候审可以采用保证人担保以及金钱质押(保证金)等两种形式进行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后还会被判实刑吗
取保候审制度,乃是指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有权限责令犯罪嫌疑人向相关部门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同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实施逃避或阻碍调查工作的行为,并且须遵循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传唤义务,做到全面配合侦查机关。
此项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采取拘留或逮捕手段,但是仍然需对其行动自由加以适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关于取保候审后是否会被判决实体刑罚,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由法院在参考刑事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表现、其个人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法定情节等诸多方面因素后,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和判断。
概括地说,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可能的结果进行预测:
1.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法庭均有权力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
2.倘若法官认为被告人具备缓刑的资格,便可依法予以公告缓刑;
反之,则有可能判处被告人实体刑罚。
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仅仅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设立的一种保障诉讼效率的刑事强制措施,与法院最终做出的起诉决定或判决结果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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