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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优先受偿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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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08 · 2526人看过
导读:在现行法规下,财产保全主要是出于预防性目的,旨在防止任何一方当事人采取可能导致裁判结果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的行动。当事人可提出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但需注意,保全财产并不意味着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旨在保障裁判的有效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财产保全优先受偿的规定是什么

一、财产保全优先受偿的规定是什么

在现行的法规规范下,财产保全这一行为,仅是出于预防性目的,即为了防止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采取行动,以致于可能影响到裁判结果无法得到执行或是执行困难。

而当这种情况发生之时,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或是由法院依据其职权来实施这一强制措施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已经被保全的财产就具有了优先受偿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费用怎么计算

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财产保全优先受偿的规定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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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并非一定代表着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上,财产保全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擅自转移其名下的财产,从而确保未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然而,当多个债权人同时向同一被执行人提出执行请求时,通常情况下,他们将依据执行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的时间顺序来依次获得清偿。然而,对于那些拥有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权利的债权人来说,他们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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