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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期限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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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06 · 1353人看过
导读: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一般六个月内完成。非诉讼执行案件,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后三个月内执行。特殊情况需延长,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再延长三个月,并上报上级法院备案。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级法院审查后,可要求原法院继续执行,或直接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期限有何规定

一、强制执行申请期限有何规定

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通常情况下会在六个月内完成相应流程。

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若所涉及的是非诉讼执行案件,人民法院需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执行工作;

其次,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时间的,须经该法院院长批准,可再延长三个月,且此类情况仍需上报至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最后,若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尚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可能会要求原人民法院在特定期限内继续执行,亦或是决定由本院直接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强制执行费用由什么负责

一般情况下,执行费被执行人负担。但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执行申请期限有何规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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