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
承担责任的形式具有明显差异。
在普通保证责任制度中,保证人为债务关系中的第二责任人,仅在主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种责任实际上构成了债务的一种补足性保障;
然而,在连带保证责任制度中,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共同承担着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方或者同时向两者进行追索。
此外,两种责任制度所赋予的先诉抗辩权也有所区别。
在普通保证责任制度下,保证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并且针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未能实现债务清偿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相较之下,连带保证责任制度下的债务人则不具备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提出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担保中债务人无偿付能力如何认定
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认定债务人无偿付能力。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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