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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需要开无偿还能力函减刑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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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05 · 1680人看过
导读:新政策规定,罪犯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期间,若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改造,表现悔过或有立功行为,可获减刑。重大立功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等,也应减刑。但正在接受刑罚的犯罪分子,若符合减刑情节且未判新刑或原刑已执行完毕,减刑失去意义。减刑分相对和绝对两类。
减刑需要开无偿还能力函减刑的规定是什么

一、减刑需要开无偿还能力函减刑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罪犯减刑的最新政策表述如下:

首先是适用于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之中的犯罪人员;

其次,这些罪犯在服刑期间如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表现出深刻的悔过之意,或者有立功行为的,都可获得减刑的机会;

最后,若罪犯有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应给予相应的减刑。

然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接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并且未被判处新的刑罚或其原有刑罚已经执行完毕,那么减刑便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因此,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够适用减刑。

减刑主要分为相对减刑与绝对减刑两大类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减刑需要交罚金

减刑与交罚金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果被判处了罚金刑的,即使不申请减刑也要交罚金,如果没有被判处罚金刑的就不需要缴纳罚金。

一、可以减刑的情况有: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减刑需要开无偿还能力函减刑的规定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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