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的举证责任主体是什么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乃合同中因为存在可撤销事项而使其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
根据相关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人员包括下列四类人群:
第一,在遭受欺诈或胁迫等不正当影响下签署的合同中,作为受骗者或者被强制者的一方当事人;
第二,在认知上产生严重错误从而缔结的合同中,作为误解方的人士;
第三,在他人逼迫之下签订的合同中,作为处于危险处境中的个体;
第四,在双方权益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中,作为承受巨大损失和不公的那一位当事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何时进行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是“一年”的时间点,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二是“五年”的时间点,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该期限实际上是撤销权行使的固定期限,只要在该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将导致权利的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撤销权的举证责任主体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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