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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已签租金已付,不想租了,能否要回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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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04 · 1928人看过
导读:已签署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后,如想终止租赁,租金退还情况需看合同规定。若合同未明确规定押金性质或处理规则,押金应视为租赁预定款项,应退还。若合同中对押金性质无详细约定,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力,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另有约定,出租人应在租赁关系终止且承租人完成拆除、整理并支付所有费用后,无利息全额退还押金。
租赁合同已签租金已付,不想租了,能否要回租金

一、租赁合同已签租金已付,不想租了,能否要回租金

租赁协议对于押金的性质或者处理规则并未有明确规定,那么应当视押金为租赁之预定款项,因此应当予以归还。

如相关合同中,双方虽然已支付了押金,然而并未对其性质加以详细约定,此时当事人企图向对方主张具有定金性质的权力时,人民法院将不会对此进行支持。

另外,除非在相关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出租人须在租赁关系终止,且承租人已经拆除、整理并支付所有应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之后的当日,将租赁押金全额无利息地返还给承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租赁合同甲方违约怎么赔偿

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租赁合同已签租金已付,不想租了,能否要回租金”,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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