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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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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01 · 4190人看过
导读: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使用集体土地。若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宅基地消失,其使用权亦随之消亡。宅基地与自留田地、自留山归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居民户仅能获得一处宅基地。若土地所有权人享有或负担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仍有权继续享有或承担。土地上若已设置多项权利,未经用益物权人许可,不得创设新的地役权。
农村自留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农村自留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程序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所得及使用享受。

然而,若宅基地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因素导致彻底消失,其所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亦将随之消亡。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宅基地与自留田地、自留山皆归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农村居民户在土地分配中仅能获得且维持一处宅基地占据。

另外,若土地所有权人已经实际享有地役权或负担了地役权,那么当设定宅基地使用权时,这片土地所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依然有权利继续享有或承担原有的地役权。

此外,在一宗土地之上若已经设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多项权利的情况下,如未得到用益物权人的许可,土地所有权人不得私自创设新的地役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自留地被侵占怎么办

农村土地被霸占,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与直接侵权人协商处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2、找当地村委会,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

3、收集侵权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起诉流程

1、原告向人民法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自留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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