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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购买设备可以不留质保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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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30 · 2474人看过
导读:国有企业在购置设备时,可以选择不预留质保金,但需与供应商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设备合同中的质保金条款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约定,通常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从应付工程款中扣留一定比例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返还。
国有企业购买设备可以不留质保金吗

一、国有企业购买设备可以不留质保金

关于设备协议是否需预留质保金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而选择进行质保金的扣留,亦可遵从这种安排。

此外,大多数设备协议在签订之初便会设定相应的费用,即待整个协议项目完成之后再行予以退还。

值得一提的是,设备合同中的质保金乃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所共同约定,主要明确何时该笔质保金将被预留以及其预留比例等细节内容。

条款应约定在竣工验收顺利通过且已经顺利交付使用后,从发包方应付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项中抽离出一定比例的金额,以作为质量保修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民法管辖

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由哪些构成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主要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特殊主体,包括领导和一般工作人员。根据《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为例;

2、对象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利益;

3、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置不同职位,赋予职位具体职责,超过职位的人应当按照设置职位的原目的履行相应职责,不履行相应职责或者以非常态度履行职责的,可以认定为过失;

4、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国有企业购买设备可以不留质保金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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