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保险不赔的情况有哪些
(一)未能详尽地告知个人信息,投保过程中由于过于草率和粗心大意,并未认真细致、准确无误地填写健康告知书,以及重新审视自身过去病历。面对大量详细的文字表述,由于感到繁琐和厌烦,便纷纷选择回答为“否”。
(二)合同效力不合法,购买错误的产品类型,不符合个人实际需求,期望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实际购买的并不相符,导致所购保险产品无法提供相应的保障服务,例如将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误认为是投资型保险产品。尽管客户原本期望能够获得理赔,但实际上该保险产品并不涵盖此类风险。
(三)对于保障期限的中断浑然不知情,由于疏忽或遗忘缴纳保费,当需要再次投保时,误以为自身的健康状况仍然保持不变,然而实际上在保障期限中断期间,个人的健康状况已不再满足购买保险产品的条件。
(四)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项范畴,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类免责条款通常包括特定自然灾害、违法行为、先天性疾病等情况。因此,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除了关注保障责任外,还应仔细阅读和理解免责条款。
(五)存在恶意欺诈行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严重疾病,试图利用保险制度的漏洞,获取不当利益。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买保险不赔怎么回事
保险拒赔一般有以下原因:
1、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条款上列明的除外责任。
3、被保险人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即《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方面:
a.违反告知义务
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b.保险欺诈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27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见下述)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c.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保险不赔的情况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