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起诉财产怎么分配
关于夫妻离婚之时涉及的财产分配问题,通常而言有如下一些固定的规定:
首先,针对夫妻二人共有财产,一律应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划分处理。
对于那些专属于个人的物品和财产,一般会直接归纳入个人所有的范畴之内;
其次,对于那些不便于被分割并继续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该根据当事人双方住房状况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或者无过失方权益等因素,将其划分为一方所有,而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价值一半的经济补偿;
再者,当夫妻二人分居两地且各自独立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出现分割需求时,应当将这些财产分别归属到各自管理、使用的一方手中;
最后,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如果存在着巨大的财产差距,那么拥有更多财产的一方就必须用与其所占财产相当的财产来偿还另一方。
此外,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作经营,那么入伙的财产可以归属于一方所有,而获得入伙财产的一方也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经济补偿。
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的自然损耗、消耗甚至消失,离婚时若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抵偿的请求,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起诉财产如何分配
起诉离婚分割财产,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起诉财产怎么分配”,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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