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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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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8 · 1683人看过
导读:行政复议变更原行政行为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机关5个工作日内审查,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程序是什么

一、行政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程序是什么

关于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进行申请;

其次,针对已经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

随后,开始审理相关案件;

最后,根据审理结果作出最终的决定。

对于当事人来说,若认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在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第60天内,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上述申请之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

如果发现该申请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则有权决定不予受理,并且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复议改变的行政诉讼管辖的法院级别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可以是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除非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讲,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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