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公司能随便退出吗
物业管理企业虽可选择自主决定退出项目运营,但应确保在终止业务过程中,能及时向业主发出其退出之预警提示,自退出决策宣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启动并完成各项业务的交接工作;
在履行退出程序时,务必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整个交接过程的稳定进行,同时将所有涉及的资金、物资以及各类资料完整地移交给接手方;
在正式退出所负责的小区之前,必须保证持续为该小区提供优质的服务,严禁擅自降低服务标准、裁撤服务项目或者缩短服务时间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物业公司能对小区业主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吗
物业公司对业主停水停电是违法的,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物业公司、供水供电企业与业主间分别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和供水、供电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是独立的。
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构成侵权,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
物业公司本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与业主协商或通过诉讼的途径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
但物业公司却采取了停水停电等违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结果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权益,还可能因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而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物业公司能随便退出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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