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算共借人吗
(一)在借条上签署姓名并不意味着已成为借款双方中的一方。
例如,若仅在借条的左侧空白处进行签名,而非指定的“借款人”位置,则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因为依据民事法律法规,每一个法律行为都必须包含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无明确的意思表示,便不可能存在法律行为。
换言之,如果在借条左侧的空白处签下名字,而并未表明出任何与借款人相关的意愿,那么这笔借款行为便无法成立。
(二)保证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即便在借条左侧的空白处签下了名字,只要未表达出任何关于提供担保的意愿,也不能推断出保证法律关系已经成立。
这就是所谓的保证不能推定原则。
(三)对于无偿合同而言,其解释应当遵循对义务人责任较轻的原则。
因此,即使在借条左侧的空白处签下了名字,但并非在“借款人”位置,也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共同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在借款合同中怎么增加担保条款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所以在借款合同中增加担保条款的,要依据提供方式确定担保条款内容,例如保证担保的,要载明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算共借人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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