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踪人员的财产由谁支配
在明确判定某人失联之后,应当由该失联人员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理人的人士代为管理其资产。
如若各方在处理此事时未能达成共识,可携带相关证据资料,赴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指派财产代理人。
财产代理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失联人员的财产,并确保其财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失联人员所拖欠的税款、债务以及应支付的其他费用,财产代理人有权从失联人员的财产中进行支付。
然而,如果财产代理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失联人员的财产遭受损失,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失踪人员的立案条件
失踪立案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5.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6.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失踪人员的财产由谁支配”,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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