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存在重婚行为。
这里所说的“重婚”,既涵盖了有配偶者的重婚,也包含了明知道对方已经有配偶还自愿与其形成婚姻状态的情况。
第二种情况则是指一方或另一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男性须年满22岁,女性须年满20岁才能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因此,如果有人申请确认婚姻效力无效,或相关部门需要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但男女双方都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那么就无法判定他们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简单来说,对于那些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应该在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第三个原因就是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存在着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也不享有作为夫妻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决。
对于因重婚引发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问题,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什么
无效婚姻请求权的主体除了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外,还包括无效婚姻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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