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看是强制执行还是诉讼保全
其主要区别在于:
(1)实施条件略有差异,前者是指针对诉讼萌芽状态,即在尚未产生强制效力的判决之前;后者则是在已有生效判决基础上开展执行程序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2)申请发起主体有所不同,前者通常由与该争议相关的利益方在提起诉讼之前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而后者则是在诉讼客观推进过程中,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且通常需要当事人单独提出。
此外,后者强调只要情况需要且符合法定前提,法院可根据自身职权直接展开相应保全措施。
然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则规定需由与相关争议有利害关系之人提出申请,法院未经利害关系人的明确请求不能自行启动此类保全措施。
(3)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机亦存在区别,前者要求在案件受理之后,并且在上诉案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而后者需要在提起诉讼前期向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交申请。
(4)对于申请者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前者而言,若法院规定申请者必须提供担保,若其不愿意或无法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将被驳回,除非特殊情况下法官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而对于后者来讲,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法院明示要求,否则无论申请者还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都无需提供担保以支持其财产保全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只有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范围内采用保全措施,又避免造成被申请人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九条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二、怎么看是不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虚开发票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怎么看是强制执行还是诉讼保全”,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