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重组是利好还是利空
从本质上看,资产重组无疑具备积极意义。
它往往被视为企业在面临经营困境时的主动求变之举,通常以引入第三方资本力量或是采取针对企业自身的不良资产进行规范处置的策略来实现。
资产重组这一概念,代表着企业可能尚未陷入严重困境,亦可能已身处其中,正努力通过重组以寻找出路。
此类重组行为常见的方式包括企业间的收购合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变更、资产的剥离以及出售企业持有的股权,或者进行资产的互换等策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
二、资产重组是利好还是利空
1、资产重组就其本身意义而言是好的,是企业对自经营困难的主动性自救措施,通常是引入第三方资金,或者对企业本身不良资产的处罚计划。
2、资产重组意味着企业可能或者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形重组通常的方式通常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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