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每个月可以领多少
根据现行法规,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必须不低于该地区所在市级或省级任一规模的最低薪资水平的80%,同时也明确规定其款额不应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准之下。
此外,结合相关条款可以进一步获悉:
(1)如果职工在过去一年内的累积缴费期达到一到两年的期限时,可领取相应为3个月份的失业保险金;
(2)若在过去两至三年前的累积缴费期内积累了同样的时长,即可获得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而当累积缴费期达到三到四年时,便有资格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当累积缴费期超过四年且持续到第五年的时候,即可享受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权益;
(5)如果过去的累积缴费期已经超过五年,那么每多增加一年就会额外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但是总时长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最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那1到12个月期间,按照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缴费工资的45%计算并发放数额;在接下来的12个月中,将按照同样的方式,即以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的35%来计算并发放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哪些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失业保险金每个月可以领多少”,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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