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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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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7 · 2198人看过
导读: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 按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类建筑市场价格补偿房屋本身;支付搬迁费用;依据原收益和停产停业时间补偿经济损失;若接受产权调换,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过渡性住房。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关于城市住房拆迁赔偿标准之具体设定如下:

首先,对于住房本身的补偿部分,应以不低于该房产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所对应的同类建筑市场价格为参考。

其次,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居民搬迁事项,应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所有的被征收方给予适当的搬迁费用。

此外,若由于征收住房而导致了被征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对于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必须要依据被征收房屋原有的收益状况以及需要停产停业的时间跨度等各种因素来精准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

最后,如果被征收户愿意接受房屋产权调换方案,那么在交付新的产权调换房屋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向被征收户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过渡性住房作为临时居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谁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行政诉讼一审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法院立案

2、审理前准备: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收到的答辩状副本;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

3、开庭审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4、当庭判决或择日宣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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