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偏向
关于离婚后的夫妻财产分配办法事宜,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条款规定:
在夫妻双方选择离婚的情况下,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富,应首先通过友好磋商达成一致,若无异议便可依照此契约进行分割;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当地司法机构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定。此外,夫妻之间其中一方如因抚育子女、照顾年老体弱之人以及辅助对方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付出了过度辛劳,那么他们在离婚之时有权向对方索求经济补偿。而对于共同财产未能予以充分清偿或其所有权属于个人的,夫妻二人需经协商达成债务清偿方案;未能达成协议的,将交由当地司法机构作出生效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当一方因离婚陷入生活困顿,另一方向其提供必要援助的职责也不应被忽视。具体方式将交由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协商决定;如协商无果,亦可提交至当地司法机构寻求法律支持。至于在离婚过程中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如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对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冷落、虐待甚至遗弃配偶及家庭成员、存在其他严重过错等行为,使婚姻走向终结的时候,无过失的一方可向有责任方请求相应的民事赔偿。
再者,若在婚姻关系结束前,某一方试图隐藏、转移、破坏、出售、浪费夫妻的共为之财,或者制造虚假的共同债务来图谋侵犯另一半的财产权益,在离婚进行分割共同财产之际,此种行径将会受到适当的制裁,这种情况下,对该方的财产支配权可能会被缩减甚至取消。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在离婚案件处理完毕之后,若另一方发现对方曾有以上列举的类似行为,他们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仲裁,申请重新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诉讼财产保全一定要担保人吗
离婚诉讼财产是否保全,以及所担保的金额都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事实情况确定。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当事人的申请,来裁定对财产进行保全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在没有提出申请时,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可能出现的损失范围,确定财产担保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五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偏向”,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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