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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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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3 · 9965人看过
导读: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特性: 财产全民所有,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自主经营、承担风险、独立核算;致力于商品生产和经营,满足社会需求;是国有企业的一种,但形态多样。日常生产中,需满足群众需求、掌握必备资源、具备名称和场所、维持资金规模、建立组织架构。尽管政府主导,也可多元化发展。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什么性质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什么性质

全民所有制企业乃一类独特特性之企业,体现如下几点:

首先,该企业之财产属全国人民所有,这意味着企业所属权须归属于整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或全社会,同时由政府代理全民从而行使所有权。

其次,这些企业需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自主创业经营、自行承担任何经济风险并进行独自的财务核算,对外自担盈利亏损责任。

再者,作为商品生产与经营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长期致力于商品之生产及经营活动,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

最后,此类企业可视为国有企业的一种,虽与其他国有企业相同,均属于国民所有,但广义上的国有企业还包括那些由国家控股及监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等多种形态。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首先,所制造的产品必须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在物质及精神层面的全面需求,且符合我国相关的质量标准。其次,这些企业掌握了重要的能源、原料及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必备品。

再次,企业应具备自己的名称及生产经营场所,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还需维持充足且符合国家具体规定之资金规模,以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最后,应组建完备的组织架构,以便有效执行各类企业管理活动和代表企业全力处理各项业务事宜。尽管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主宰经营,但亦可经由外包经营模式或者允许资本市场参加投资而实现多元化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条件

产品被社会所需要;具备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经营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七条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什么性质”,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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