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
满足以下条件,您方可依法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1)原告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必须有确定的被告人为诉讼对象;
(3)需要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及充分的事实依据与理由;
(4)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范围之内。就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方面,参考如下几点:
(1)应在刑事案件被正式立案之后尽快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2)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期间,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要求赔偿,且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进行调解,并已形成书面协议且当事人全部按照协议履行了各自义务,如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关系密切之人再次以附带民事诉讼形式提出诉讼,则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该案,但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前期的调解过程违反了自愿性、合法性的原则,可另行处理;
(3)如被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亲密人士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曾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选择于后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接受并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法成功,则告知当事人可在刑事司法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后再行发起民事诉讼;
(4)在第一审期间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失败,需告知当事人可在刑事司法判决书、裁定书正式生效后再行发起民事诉讼。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亲密之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对其立案申请在七日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否则,应该裁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1、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两种情况: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财物遭受毁损。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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