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可以领取失业补助
1.在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关系之决议的三十日前,雇主应派出专人前往各地失业保险金缴存机构的社会保险总局,办理相应的失业备案手续;
2.根据社保总局的相关指引,如果员工单独支付失业保险金已经历经一年或者更长时间,且已符合领取资格的话,才能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手续;
3.当正式申请办理备案时,企业需向社会保险总局递交四类资料,且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以示确认。这四类必交资料包括:
由单位提供的解聘通知书以及相关档案材料,员工的失业证明文件,失业登记表(含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原因说明),以及公司向社保局提交的例行公文声明。
4.待社保总局对上述失业登记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确认无误后,会通知失业者按期参加培训,并开始领取失业救助金。
同时,社保总局还将为其完成下岗证明的办理工作;
5.自员工与用人单位明确结束/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之时起,失业者必须携带社保存档处颁发的审核文件以及劳动技能辅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及三张一英寸免冠照片,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可以领取失业补助”,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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