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后还能提交证据吗
庭审结束之后,倘若存在新的证据材料,那么它当然可以被提交至法庭进行审核与考虑。
在一审程序中允许提交的新的证据种类多样,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形,当事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所提出的证据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然而在此之后才偶然发现了新的有利于己方的证据;
第二种情况,即所谓的“客观原因”,这些原因可能导致了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经过法院裁定批准后,尽管得到了延长,但其仍然无法保证能够在截止日期之前完成举证;
最后一种情况,即“确有必要而又故意隐瞒”的证据材料,这其实本质上属于虚假的证据或恶意佐证,需要严格审查并进行相应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一审遗忘的证据二审是否能提交
一审遗忘的证据二审能提交。
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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