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刑法第71条的内容

刑法第71条的内容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24 · 3591人看过
导读:被判刑者服刑期间再犯新罪,应依《刑法》处罚。 采取先行减轻再合并原则,将未执行完毕的前罪刑期与新罪刑罚合并审判,已执行刑期不计入新判。 因此,再次犯罪者实际服刑可能超过20年,因其人身危险性和矫治难度更大。 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仅指主刑,不包括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刑法第71条的内容

一、刑法第71条的内容

于被判刑者再次犯罪问题,特释明如下:

当此类罪犯在服刑期间再犯新罪时,需依《刑法》对其实施惩罚。

对于此类情况采取先行减轻再合并的原则处理,即将未执行完毕的前罪刑期同新罪应得的刑罚依法合并审判;

但已执行完毕的刑期将不计入新的判刑之中。

这就是为何此类罪犯在再次犯罪后,实际服刑期限可能超越20年的原因所在——因他们再次犯罪较之从前有更显著的人身危险性及更大的矫治难度。

需提醒读者,在此所言的"刑罚执行完毕"指的仅为主刑,而不适用于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是什么

所谓挪用本单位资金,其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对于在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等,如接收人已以单位名义履行接收手续的,所接收的财、物应视为该单位资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法第71条的内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网站地图

更多#刑事犯罪辩护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刑事犯罪辩护最新文章

遇到刑事犯罪辩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