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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的法律条 文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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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23 · 4425人看过
导读:关于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就已决或正审案件再起诉,若原告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且诉讼请求相同或实质性推翻前案裁判,则视为重复起诉。 此规定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避免重复审理。
重复起诉的法律条
文怎么规定的

一、重复起诉的法律条 文怎么规定的

关于重复起诉这一主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着详尽而明确的规定。

依照该规定,当当事人就已经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且正在进行审理或已做出判决的事务,在诉讼过程中或判决生效以后再度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被认定为是重复起诉:

首先,后一案件的原告必须与前一案件的原告相同;

其次,两起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权益必须同样清晰确定(即后一案件与前一案件的诉讼标的相同);

最后,两个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必须完全相同,或者至少后一案件的诉讼请求不能实质性地推翻前一案件的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应当这样处理:行政诉讼存在重复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此外,存在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等其他情形的,也应依照前述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进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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