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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该终结执行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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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22 · 2083人看过
导读: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程序不一定立即终止。如存在法定情形,可能需要暂停执行。当事人需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至法院,或由一方提出并获其他当事人签字认同。口头和解协议经执行人员记录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法院可根据情况决定暂停执行。
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该终结执行程序吗

一、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该终结执行程序吗

在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便可立刻终止。

若存在法定情形,仍有可能需要暂时停止执行。

具体而言,在和解协议签订完毕之后,各相关当事人应携同书面形式的和解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递交申请,以确保该协议得到妥善处置与执行;

此外,某一方当事人独立提出书面和解协议,而其他当事人则对此表示认同并且签字承诺,亦可视为达到和解协议的条件;

另外,当各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形式的和解协议,且执行工作人员将该协议的主要内容逐项记录于笔录当中,并经各方当事人亲自签字或盖章确认时,人民法院就有权依据事实情况作出裁决,决定暂停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二、执行过程中债权能否转让

执行过程中债权能转让,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人;追加后,案件继续强制执行

对此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该终结执行程序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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