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可以废标吗?
在中标通知被授予之后,倘若招标方作出重大变更偏离了原有的中标决定,或者是中标者主动放弃这个项目的操作实施权,那么,他们必须依法承担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信。
对于已经被政府机关认定为中标者的人,他/她不能够任意地把这个中标项目转租给其他人或组织,同样地,也决不能将这个中标的整体方案予以肢解,然后再分次转让给其他人或组织。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合法签约的约定,或者经过招标人的书面许可,这个中标者是可以把中标项目中的一些不是主体工程、不是关键工程的子项工作分包出去,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士或机构完成这些工作。
但是,那个接受这个服务分包的人也需要具备同等或者更高的资历条件,并且严禁二度进行供应商的分拆转移行为。
作为中标者,无论是对租赁出去的子项项目,还是对剩余的整个项目,都应该承担起主要的法律责任,而接受分包的人则要为这部分的分包项目负起连带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性质,建设单位向中标人送达中标通知书,合同即告成立。法律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可以废标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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