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亲买房子可以加儿子名字吗
父母的房产证上是可以添加其子女姓名作为共有人的。
父母把他们共同所有的房屋所有权或者部分产权无偿赠予给子女的行为,从法律层面来看,实质上则构成了一种赠与行为。
同样地,父母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房屋财产权证书上添加上自己子女姓名的行为也是被视为一种房屋赠与的行为。
由于房屋赠与需按照房地产交易进行处理,因此,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便会按照转移登记的程序予以处理。
如果父母决定确要在房产证上添加子女的名字,那么他们应该与子女共同提出申请并办理转移登记事宜。
在完成税务机关对相关缴纳税费事项的处理之后,申请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同房产证、个人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文件以及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协议等必要材料,前往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共同提出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父亲买房子父母出钱买的首付是不是共同财产
第一,结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的,如果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结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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