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死刑司法流程
在处理被判定死刑的案例时,基本流程依次为立案、侦查、提出公诉、审判以及核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定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若被告人均无上诉意愿,则应先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然后再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
同理,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及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案件,亦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方可生效施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中国死刑犯是如何执行的
中国死刑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执行方法有注射和枪决两种方式。
具体执行流程如下: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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