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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费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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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19 · 8618人看过
导读:停运损失赔偿准则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款,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事故无法正常经营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 赔偿金额以实际停运期间损失为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条例精神。 交通事故中,若受害方要求赔偿受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责任方有赔偿义务。
停运损失费赔偿标准

一、停运损失费赔偿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的第十五款规定,凡属于合法从事货物运输乃至旅客运输等各类经营性质业务的汽车设备,若因其无法正常进行相应经营活动而引发的合理的停运损失,此类行为应纳入到侵权人赔偿范围内。

至于赔偿费用的确切数字,则应以该汽车设备在停运时期内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限额。

这一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条例的精神相契合,明确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若受害方主张赔偿其受损汽车设备修复期内的停运损失,则应对此提出赔偿的交通事故责任方有义务支付相关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停运损失费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保险公司不承担停运损失费,但是当事人可请求侵权人承担停运损失费。停运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不能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停运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但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当事人和保险公司所签订的相关保险条款来确定。同时,虽然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赔偿停运损失费,但是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其所受的停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停运损失费赔偿标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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