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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网签的违约金怎么算
1.首先要仔细查阅合同文本,看看其中关于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式是否有所明确约定。
如有明确的约定,只要符合合同的约定条件,就可以据此来主张自身权利。
在商品房销售买卖这一类的重要合同中,通常都针对双方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因此,当合同的某一方违约时,作为另一方的守约方应及时查找并研读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根据合同中所赋予的权力,向违约方提出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要求。
其次,这类合同大多会采用每日计算违约金的方式,自违约方违约行为发生次日起开始算起直至实际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2.接下来要认真评估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一旦发现不合理的情况,就可以在合法范围内提出自然增加或进行相应的降低。
依照我国现行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各方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进行减少调整,那么这个违约金超出其利益损害的比例必须达到30%以上。
反过来讲,当他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能弥补自己的实际损失,则可以请求进行适度的增长修订,这时的违约金数额应根据实际产生的损失予以确立。
所以,我们需要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需要深入了解实际损失的范围和规模,以此为依据来决定是提出提高还是降低违约金的诉求。
3.最后,若在合同中未能找到关于违约标准的具体规定,那也不必担心,我们此时仍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标准作为上诉的依据。
举例来说,如果涉及到商品房销售交易这一类的重大合同,在双方尚未出现违约行为之际,我们可以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当中提到如果买房人未能按时支付房款,卖方有权以未付购房总价为基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缴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损失赔偿额度;
同时,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楼使用,买房人可以依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同区域的类似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违约金数额。
再者,根据同一个解释的第十四条,如果开发商未能准时办妥房产证,买方也可以以已经支付的购房总价为基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逾期贷款利息作为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一般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由于施工进度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开发商没有按照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方应每日支付给购房者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已付房款、利率以及逾期时间组成的。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百分之三十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网签的违约金怎么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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