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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应该索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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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16 · 1614人看过
导读:关于房地产质量问题维权,若主体结构不佳,购房者有权拒收房屋、解除合同并索赔;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可要求恢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可解除合同并按标准索赔。购房者应依法维权,保护自身权益。
房屋质量问题应该索赔多少

一、房屋质量问题应该索赔多少

关于房地产质量问题所导致的维权索赔程序,依照下述各类别予以分别确认:

首先,若房地产项目的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不佳的状况,购房者有权力拒绝接受交付房屋的现状、行使法律赋予的解除购房合同的权益,并且可以进一步诉求相关赔偿损失

其次,若楼房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处于可追溯的保修期间,购房者同样拥有权利向房产卖方提出和解恢复的要求,以便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如果房屋质量问题对正常的住户使用造成了实质性的困扰和不便,购房者能够采取合法手段,寻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且要求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赔偿的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收房有面积差异可以退房吗

如果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了3%则可以要求退房。

具体来说,出现下列情况均可以退房: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约定期限。

2.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4.拿不到产权证。

5.无法得到贷款。

6.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7.房屋质量不合格。

8.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10.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11.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相关尺寸超过约定的误差范围。

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二条

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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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应该索赔多少”,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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