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关于房地产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其次还可以按照法律程序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展开专业的调解工作;
再次是依据购房合同中所规定的有效仲裁条款,向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最后,若上述方案均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则可选择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最终的司法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房屋定金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律师解答根据实施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房屋定金纠纷的处理原则如下:
1、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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